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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肝健康促进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2021-12-31 20:12



第八章  资产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心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货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长短期投资等。中心的资产属于公益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六条  超出一定额度的各项收支往来,原则上一律通过银行转账进行。

第四十七条  中心应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并及时清理各种往来款项,确保资产安全。

第四十八条  中心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九条  中心所需的各项物资及固定资产统一由专人进行采购、保管。各业务部门使用时统一进行领用。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应按照制度计提折旧,并分摊至各使用部门。

第五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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