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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肝病协会:丙肝治疗新推荐

2017-7-14 10:23

   欧洲肝病协会(EASL)组织本领域的专家,综合目前丙型肝炎病毒(HCV)研究的新进展,在 Journal of Hepatology 杂志发布抗 HCV 治疗推荐意见。旨在帮助临床医师和 HCV 感染者在疾病的诊治过程中做出最佳的选择。
   依据 GRADE 分级标准,本推荐意见中的证据分为 高(A)、中(B)、低(C)三个等级,推荐强度分为强推荐(1)和弱推荐(2)两个级别。

抗 HCV 治疗前的评估
   明确 HCV 感染与肝脏损害的因果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影响肝脏功能其它因素(如:HBV、HIV、饮酒等),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A1)。
   评估肝脏疾病的严重程度,尤其对于肝硬化患者至关重要,这关系到治疗方案的选择及治疗后的监测(A1)。可以通过无创检查评估肝纤维化程度,而对于病因不确定的患者仍需肝脏穿刺检查(A1)。
   评估患者心脏及肾脏功能状态(A1)。
   建议在治疗前利用高敏方法定量检测 HCV-RNA 含量以及 HCV 基因分型(A1)。不推荐全面检测 HCV 耐药情况(B1)。

慢性丙型肝炎及代偿期肝硬化患者的治疗推荐
   目前,无干扰素方案是非肝硬化或处于代偿期(Child-PughA 级)肝硬化的 HCV 单独感染者或合并 HIV 共同感染者的最优选择(A1)。
   其中 Sofosbuvir / velpatasvir 及 Sofosbuvir + daclatasvir 组合方案适用于 HCV 各基因型感染者的治疗。
   Sofosbuvir/velpatasvir 组合除对基因 3 型的经治患者需 12 周加利巴韦林或者 24 周不加利巴韦林外,其余各基因型的治疗只需 12 周不加用利巴韦林。  
   Sofosbuvir + daclatasvir 组合对于 1a 型、3 型、4 型、5/6 型的经治患者疗程需要 12 周加利巴韦林或者 24 周不加利巴韦林。

重症肝病患者及肝移植术后的治疗推荐
   无干扰素方案是治疗失代偿肝硬化(Child-PughB/C 级)HCV 单独感染者或合并 HIV 共同感染者及肝移植后患者的唯一选择(A1)。
   鉴于高浓度药物的毒副作用,蛋白酶抑制剂不适用于失代偿肝硬化(Child-PughB/C 级)患者(A1)。该类人群可选择 Sofosbuvir 联合 NS5A 抑制剂如 velpatasvir 或 daclatasvir。
   伴有 HCC 的待移植患者,有抗病毒指征时应尽早开始抗病毒治疗(B1)。
   所有移植后 HCV 复发的患者均应考虑抗病毒治疗(A1)。治疗宜在移植稳定后尽早开始(一般在移植后 3 个月)(A1)。
   DAAs 在治疗失代偿期肝硬化患者中的安全性评估仍待完善,因此,密切的临床观察及反复实验室检测很有必要(B1)。

特殊人群的治疗
   合并 HBV 感染者与单独 HCV 感染者治疗方案相同。如有抗 HBV 指征者可同时服用核苷类药物治疗(B1)。
   轻、中度肾损害(eGFR ≥ 30 ml/min/1.73m2)的 HCV 感染者不需要调整 DAAs 剂量,但需密切监测(A1)。重度肾损害(eGFR <30 ml/min/1.73m2)及血液透析的终末期肾病患者需要在专科治疗,并密切监测(B1)。
   将 DAAs 疗程延长至 24 周,肝硬化及不耐受利巴韦林的患者可能会获益(B1)。
   建议终末期肾病患者根据具体情况在移植前、后评估风险与收益(B2)。
   已接受实质器官移植(肾脏、心脏、胰腺等)的患者,如果预期寿命大于 1 年,建议在移植术后抗 HCV 治疗(A1)。
   静脉吸毒者应该定期检测抗-HCV 抗体,如果为阴性,每年检测 1 次(A1)。建议为该人群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如果有肝病进展的证据,需戒酒、戒毒(A1)。吸毒者的抗 HCV 方案与非吸毒者相同,治疗过程中不需要调整美沙酮及丁丙诺啡剂量,但需监测阿片类药物的毒性反应(B1)。
   伴或不伴有血红蛋白疾病的患者,抗 HCV 指征及治疗方案并无差异(A1)。该类患者应给予无干扰素方案治疗且不加用利巴韦林(B1)。如必须加用利巴韦林时,需严密监测,并做好输血准备(B2)。
   伴或不伴有出血性疾病患者的抗 HCV 治疗指征相同(A1)。

治疗过程中的监测
   建议使用高敏检测方法,对治疗期间和治疗后的 HCV-RNA 水平进行监测(A1)。不能进行 HCV-RNA 检测时, HCV 核心抗原可作为替代指标(A1)。
   建议接受无干扰素方案治疗的患者,在治疗前,治疗后 2 周、4 周,治疗结束时及治疗结束后 12 周、24 周检测 HCV-RNA 水平(A2)。
   对于接受无干扰素方案治疗的患者,每次就诊时,均应评估其临床副作用(A1)。
   接受利巴韦林治疗的患者,建议在治疗的第 2、4 周,然后每隔 4~8 周,评估血液方面的不良反应(A1)。
   建议在治疗的第 4、8、12 周及 24 周(患者疗程为 24 周时)及治疗后 12 或 24 周时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浓度(A1)。
   应用利巴韦林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 6 个月内,育龄期女性和(或)男伴均需避孕(A1)。
   在治疗期间,建议对治疗其它疾病的药物毒性以及可能的药物之间相互作用进行监测(A1)。
   当血红蛋白浓度小于 10 g/dl 时,将利巴韦林的剂量下调 200 mg,血红蛋白浓度小于 8.5 g/dl,停止服用利巴韦林(A1)。当 ALT 浓度大于正常值上限 10 倍,应该立即停止治疗(A1)。
   任何部位发生的严重细菌感染,无论白细胞计数多少,尤其对于失代偿期肝硬化患者,应该立即停止治疗(A1)。
   出现不明原因的严重不良事件,应该停止治疗(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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