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中联肝健康促进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肝健康科普、公益救助、健康促进、学术交流、患者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面向全社会并以青少年、儿童、老人和弱势人群为重点开展肝健康促进工作,积极推动肝病防治水平提升。 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北京市。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00万元。 出资者:北京天瑜科技有限公司,金额200万元; 国中瑞成(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额100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对特困肝病患者进行医药救助; (二)肝健康知识普及与推广; (三)青少年肝病患者心理辅导; (四)培训基层医务工作者、学校健康辅导老师; (五)组织开展肝病预防、治疗、救助、健康教育及学术交流; (六)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编辑肝健康宣传资料和科普书籍; (七)配合政府和专业机构进行肝健康调研; (八)与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开展肝健康研究、科普宣传、交流、国际合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九)受政府委托的其他符合本中心宗旨的相关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15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 (二)自愿为本单位服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职工代表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四)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本单位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五)对本单位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质询。 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本单位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本单位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理事职责为自己或任何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单位利益的活动; (四)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单位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单位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本单位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的规定; (二)认真阅读本单位的各项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单位管理活动状况; (三)亲自、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章程允许或者经理事会决议通过,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时,征求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 (五)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七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开办资金的变更; (六)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 (八)罢免、增补理事; (九)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会成员或者由理事会成员推选召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者召集人需提前10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上,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权限。每位受托人每次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连续2次或者累积2次不亲自参加理事会的,自最后未出席的理事会结束之日起视为自动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组织拟订本单位办事机构设置的方案,报理事会审定; (四)组织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定;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办事机构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由举办者、出资者、职工代表和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本单位理事、主任、副主任及其近亲属和本单位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任、副主任遵守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和未在本单位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主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单位发生违反法律或者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单位发生违法行为或者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本单位理事、主任、副主任及部门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专业技术能力,能胜任本单位工作;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主任及部门负责人为专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主任、副主任及部门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财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收入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本单位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年检、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动议,应当由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 本单位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包括具有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11日第一届第九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