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物资的范围 (一)固定资产属于中心的重要物资,采购时适用本规定。 (二)各项办公等低值易耗品的批量采购适用本规定。 (一)实行专人负责制。由专人统一负责,并取得合法的票据及明细清单。 (三)实行比价采购制: 金额5千-5万元的物资采购,需要填写比价报告; 金额5万-20万元的物资采购,实行比价,本着节约、性价比最优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金额20万-50万元的物资采购,实行竞争性谈判; 超过50万元的大宗物资采购建议实行招投标制度。 (四)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可进行采购。 第五十九条 物资采购流程 (一)与“物料供应商”确定合作:双方签署《物料采购协议》,如需对方保管物料并进行出入库,需签订《物料保管发放委托书》一式两份,各执一份。中心提供《入库单》、《出库单》、《物料签收单》模板。 (二)付款:中心付款给供应商,供应商开具发票。 (三)入库:如为供应商保管物料,按《物料保管发放委托书》要求,代写《入库单》,代保管已采购货物。如为中心自行保管物料,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接收清点物资、记《入库单》。 第六十条 物资发放流程 (一)与“物料使用方”确定合作:中心的项目合作/收益单位,包括疾控中心、医院、卫生院等,是“物料使用方”。双方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同意书),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二)出库:如为供应商保管物料,按《物料保管发放委托书》要求,代写《出库单》,代为办理出库手续,并将指定货物发送给物料使用方。如为中心自行保管物料,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出库手续,记《出库单》,将指定货物发送给物料使用方。 (三)签收:使用方签署《物料签收单》。 第六十一条 中心应收齐的资料: (一)协议阶段 1. 与供应商的《物料采购协议》及附件《物料保管发放委托书》 2. 与收益方的合作协议(或合作同意书) (二)采购及发放物资阶段 1. 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与发票对应的货物《入库单》 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出库单》、发货凭证(快递单等) 3. 使用方提供与出库单对应的《物料签收单》 (三)上述资料应有经手人签字、加盖公章/财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