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票据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中心票据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六十三条 票据原则上统一由财务人员负责领购、保管及开具。 第六十四条 对于未开具的及错开的票据应由专人统一保管。 第六十五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的。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 (一)适用范围:增值税普通发票适合小规模纳税人。 (二)领用和保管 财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的领购规定,去国家税务机关领购。 财务人员要保管好增值税发票领购簿、税控盘和发票专用章,维护好增值税发票的开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三)开具及传递流程 申请开票人员负责将客户的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金额等相关信息交给开票人员,开票人员核实后开具发票,然后把开具好的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交给申请开票人员,月底开票人员把记账联及收入确认单一并交给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十六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是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的。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作用,决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与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有所不同。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第二联为抵扣联,购货方用作进项税认证;第三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 (一)适用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适合一般纳税人。 (二)领用和保管 财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的领购规定,去国家税务机关领购。 财务人员要保管好增值税发票领购簿、税控盘和发票专用章,维护好增值税发票的开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三)开具及传递流程 申请开票人员负责将客户的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金额等相关信息交给开票人员,开票人员核实后开具发票,然后把开具好的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交给申请开票人员,开票人员把记账联及收入确认单一并交给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十七条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 捐赠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 (一)适用范围: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二)领用和保管 财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的领购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财务人员要保管好捐赠票据的《财政票据领购证》。 财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由中心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三)开具和传递流程 申请开票人员负责将客户的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金额等相关信息交给开票人员,开票人员核实后开具发票,然后把开具好的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给申请开票人员,开票人员把记账联及收入确认单一并交给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十八条 各类票据及款项关系 原则上收到对方款项后才可以开具票据。但是也存在以下情况: “票已开款未到”——此情况下财务人员监督申请开票人员及时催收账款; “票未开款已到”——此情况下财务人员要督促申请开票人员和对方核实开票事宜,妥善开具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