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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肝健康促进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2021-12-31 20:12



第十二章  项目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中心为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机构,开展的项目秉承“倡导社会对肝健康理解与重视,推动交流服务”等宗旨。

第七十条  项目立项

(一)中心项目的设立需履行必要的立项程序。拟设立项目的发起部门提交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本中心审批,本中心理事长签字确认后准予立项。

(二)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的责任人,全面负责该项目的经费来源、活动安排、费用支出、项目成效等事宜。

(三)各项目都需要遵循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统一立项,在本中心的统一管理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  项目核算

(一)中心实行分项目核算制。项目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设立明细分类账,单独核算每个项目的收入及支出。

(二)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交该项目的财务预算。项目的支出严格按照既定的预算执行,所有支出统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各类项目在立项时都应有明确的财务预算,财务预算中应包含10%-30%的管理费,用于本中心的相关管理支出。

第七十二条  项目监督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的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对项目委托方进行汇报,以便委托方对项目进行监督。

(二)项目执行完毕后,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并附带提供项目的图片、档案、记录、录像等项目资料。

第七十三条  项目信息管理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对各类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信息化、档案化管理。

(二)项目执行完毕后,对项目全部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条件变化或不可抗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中心应终止项目执行并将尾款退回委托方,并将已有的项目相关成果提交至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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