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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中心的财务管理,根据《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中心《章程》和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中心的财务工作情况,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日常管理工作由主任负责。

第三条  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实反映中心的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第四条  中心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具体财务相关的执行工作。财务部门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  中心的财务工作有义务接受相关方监督并接受有关专业机构的审计。

第六条  中心的财务年度为公历11日至1231日。

 




第二章 财务监督与财务报告制度

 

第七条  对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中心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三)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八条  对信息质量进行监督:

(一)本中心每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如实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第九条  接受主管部门、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本中心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二)本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第十条  本中心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中心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十二条  中心财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等。财务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中心办公室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中心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于每月结束后15日内编制月度财务报告。季度结束后30日内编制季度财务报告。中心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三章  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中心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中心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中心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二十条  中心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中心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资助、捐赠者、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四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考评三大部分。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是预算管理的统筹部门,全面负责预算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预算的编制应清晰反映中心的战略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具体路径,并构建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体系。

第二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是预算编制的责任部门。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应根据部门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相应的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对各业务部门的预算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中心的年度预算初稿。年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业务成本预算、管理费用预算、筹资费用预算。

第二十七条  中心主任对财务部门上报的预算初稿进行审核,修改完善后报理事会审批。理事会以预算专项会议的形式对预算进行审议,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对预算进行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批准后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财务部门定期编制中心预算执行情况表,向中心主任及各业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每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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